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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正文卷 第三章 有理不一定能赢(下)(修改)

    一般情况下,律师去法院有两大特权,一个是在进入诉讼服务大厅时,律师不需要安检,就可凭律师执业证直接进入。另一个特权就是律师只需要持律师执业证,就可以进入法官办公室,和案件承办法官当面聊案子的情况。当然了,这第二项特权也不是绝对的,很多法院也是不允许法官在办公室见律师的,会在诉讼服务大厅有专业的接待室。

    进入诉讼服务大厅,关恒先通过工作人员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把委托手续提交给承办法官,再复印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确认一下原告的最后举证期限。这一次到法官的工作就算完成了。

    正常情况下,原告的举证期限要先于被告的举证期限到期,这是由于原告的举证期限是从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被告的举证期限是从被告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会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二天,再次到法院去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已确定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顺便提一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两日才向法院递交最终的证据材料,这也是为了让被告尽可能晚的获得原告的证据,以缩短被告的应对时间。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对案件基本上没有影响。

    关恒顺利的完成了今天的任务后,离开了黄水法院。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关恒还会再次到法院来,一方面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另一方面也需要了解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提交,在此后就是等待法院开庭。

    时间转瞬即逝,开庭的日子很快就到了。

    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是上午9点,8时30分关恒准时来到了法院的审判大厅。

    九时整,庭审准时开始,在经历了宣读法庭纪律、确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宣读了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后,正式进入庭审阶段。

    正如关恒之前预料的一样,原告方并没有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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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国家大陆地区现实中的法庭审理和影视剧是不一样的,在影视剧中,特别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香港或美国影视剧中,我们看到的是控辩双方律师会不时的站起来走到证人面前向证人发问,并时不时的“我反对”,显得很是慷慨激昂。但是在现实的审理过程中,是没有那么多的慷慨激昂的,双方都在按部就班的按照自己事先的准备进行着。当然不排除情绪激动的当事人,这种情况一发生,就会被主审法官制止。

    在发言时,除了当事人外,很多代理人说话都是慢条斯理、语速缓慢、用语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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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正式后开始的第一项是原告宣读起诉状,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关恒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事先并没有准备书面答辩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这是被充许的,专业上称为“口头答辩”。

    “审判长,本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如下:双方诉争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第三方,双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关恒简单答辩道。

    “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发言后,本庭请原告明确:是否仍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其他两名成员简单沟通后向原告发出提醒。

    “嗯……原告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思考了一下回答道。

    “本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发言,确定本案的诉讼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对本焦点是否有异议?”主审法官看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后,即开始进行审理。

    在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均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开始法庭调查。

    一般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三个阶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这一环节往往和法庭辩论有相当一部分重合,在质证时会一并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而法庭辩论就成了系统性、总结性的发表辩论意见。

    由于本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原被告双方对事实部分也都没有异议,举证和质证阶段很快就结束了,从而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辩论时,原告再次坚持了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将原告所租赁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

    原告发言结束后,轮到关恒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经过法庭的调查,我们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时,原告所租赁的门面房只有一层,经改造后的门面房为两层,面积增加一倍。而且一层和二层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即二层不能单独使用。

    为此,被告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原告适当增加租金,但是原告出于有便宜就占的心态拒绝了被告增加房租的要求。为了避免损失,被告方只能将房屋一、二层整体出租给第三方,并且依法进行了备案。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第三方的财产损失,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浪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而合同实事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由于原告没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因此基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更何况在开庭之初,经审判庭再三询问原告是否坚持其诉讼请求时,原告均予以明确坚持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应当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我的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最后这句话,属于技术性发言,就是告诉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我说完了”。

    庭审在经过双方最后陈述后结束了。

    关恒能够明显的感到原告的气愤,但确无动于衷。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后果。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子。只要原告的选择不出问题,就会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而结束。但非常遗憾,由于原告错误的选择了诉讼请求,且在法庭几次提醒后仍然坚持错误做法,从而有极大的可能导致本应胜诉的案子败诉,确实让人感到可惜。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其后果,那怕是苦果,也只有自己吞下了。

    其实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和雇主责任之间选择不当,不仅会使自己获得的赔偿大幅减少,而且在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方面都要付出更多。

    很多人不知道律师的作用,只感觉律师只是写写诉状、开一下庭,就收那么多的费用。但他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方法来实现当事人的诉求。而这种选择是当事人所没有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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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多月后,黄水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了,法院以“房屋已出租给第三方,如果支持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将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浪费。在本院再三提示原告是否坚持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这是原告对其权益的放弃。”为由,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