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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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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正文卷 第八十二章 不是你想要就能一定能得到(下)

    于是,胡也平的妻子再次来到了医院,她没有去门诊,而是直接来到了服务台。

    “你好,我是胡也平的妻子,叫赵春华,我丈夫前几天在咱们医院住院治疗,刚出院,我想复印一下他的病历。”

    复印病历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医院是没有权利拒绝的。在验证过赵春华的证件和胡也平的出院证明之后,接待人员从系统中调出了胡也平的病历,并在打印好的病历上盖过章后,交给了赵春华。

    律师告诉赵春华,处理医疗纠纷的第一步,就是在争议发生前,拿到最原始的病历。以避免病历被修改或删除,虽然在信息化系统中,这种修改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都要避免。

    赵春华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向卫生局投诉,要求调查事情的始末。赵春华没有第一时间找医院协商,在她看来医院会偏向自己人。

    西峰县卫生局接到赵春华的投诉举报后,立刻组织了调查组进行调查。

    “华医生,你能说说你为什么会给患者胡也平开一份普通B超检查单,而不是一份加急单吗?”调查组没有通知医院,而是直接找到了华宇。

    “什么检查单?”华宇一脸迷茫的问道。

    说是调查组,实际也就是两个人,一名是从医学会找的医疗专家,一名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这件事确实不大,又没有发生医疗事故,能派出两个人来调查,就已经很不错了。

    问华宇的就是调查组的医疗专家,这是一位已经六十多岁的老人,国字脸,浓眉,大眼,透着威严和正气。老人做了大半辈子医生,最看不惯的就是不负责的医生,对于差一点出医疗事故的华宇,他本能的有点敌视。

    那名工作人员是一位年轻女孩儿,也就二十多岁的样子,她一直在观察华宇,希望能从华宇的表情中发现一些什么。看到华宇惊讶的表情,女孩儿把从病历中找出来的B超检查单递给了华宇。

    华宇接过来检查单,上面是自己的名字(打印的),可手签名不是自己的。“这不是我的签名。”华宇指着签名说道,“你们去查我已经开的任何单子,这个签名一看就知道是假的。”

    “还有,开单子的那天下午我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一直处理到晚上才结束,这个也可以到事故科调查。”华宇急了,他不能不急,如果认定是自己打的单子,虽然没有发生医疗事故,但评奖肯定没有自己什么事了。自己还想提升一下自己的职称呢,也公受到影响的。

    负责调查的老人和女孩儿相互看了一眼,“看来另有隐情。”

    “不是你开的,那你认为会是谁用你的账号登录的系统?”女孩儿问道。

    “这我怎么知道啊,咱们的系统有自动锁定功能,中午下班以后,由于没有操作,只需要10分钟就公自动锁定。没有密码谁也上不了。”华宇说道。

    “都有谁知道你的密码?”女孩儿追问。

    “我自己设的,连院里都不知道。”华宇想不起来谁会知道自己的密码。

    华宇不想承担这种责任,而且这确实不是自己的责任。

    在华宇想来想去,总有种东西就在眼前但就是抓不住的感觉,这种感觉让人非常难受。

    “华老师,你好好想想,还有谁有机会接触到你的账号密码。”女孩儿可以肯定单子不是华宇出的,对华宇的态度也有了转变。

    而“华老师”三个字像一道闪电,一下子把华宇霹回到另一个时空。

    ——————

    “小杨,你先帮我把电脑打开。”华宇在水池边一边洗手一边对杨平说。

    “华老师,密码多少?”杨平找开了电脑,在登录诊疗系统时遇到了问题。

    “密码是……”华宇没有多想,就把密码告诉了杨平。

    ——————

    “杨平?杨平是谁?也是你们医院的医生吗?”女孩儿一下来了精神。

    通过华宇的讲述,杨平的来历和身份很快被查的一清二楚。

    事情调查清楚了,检查单是杨平开的,而且还冒充华宇的字签了名。调查组把处理决交给了医院,然后就回卫生局了。

    调查组是回卫生局了,可女孩儿却一脸的不高兴。

    “怎么了小高,这么不高兴。”老人笑着问道。

    “沈老师,这中间明明有问题,可您为什么不让查啊?”女孩儿也就是小高不高兴的问。

    “我当然知道有问题。没有利益,医院会招一个没有拿到毕业证的人做医生吗?没有利益,那个孙兴会把那个杨平放在门诊上?”老人平静的说。

    “那您为什么不查了?”小高迷惑了。

    “就咱们两个,是查不成的。需要局里组织更大的调查组才能查,你以后那么好查啊。”老人说道。

    “那就这么算了?”小高的情绪不高了。

    “怎么可能算了,等着吧,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提卫生局以后的事情,对于杨平的处理,医院方面下来的非常快,最终医院以杨平没有医师资格为由,直接将其辞退了。

    杨伟民也被主管副院长叫到办公室狠狠的骂了一顿。但也只是被骂了一顿而已。

    杨平对于医院辞退自己的决定,感到很不满,但由于有杨伟民的压制,他也不得不暂时消停下来。

    2个月后,西峰县卫生局一个庞大的调查组突然降临,让整个医院措手不急。以主管后勤的副院长为首的,包括杨伟民、孙兴在内的一批人,因为索取回扣被查处。

    “许律师,你觉得我这个官司能赢吗?”杨平在杨伟民离开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后,又想到自己被医院辞退的事,于是,他找到律师,想看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到赔偿。

    “可以,你和医院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这几个月以来,你一直在为医院工作,双方是有劳动关系的。”许律师说道。

    “可是,医院说我没有医师资格。”杨平疑虑的说。

    “我认为这个关系不大,你是医院聘用的,在聘用时,医院是明知道你没有医师资格的。既然医院明知,那么就不应该把你安排以诊疗工作岗位。毕竟医院还有很多岗位是不需要医师资格的。”许律师分析到。

    “那,许律师,这个案子我想委托你来代理,不知道需要多少钱?”

    “要看你准备起诉多少,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两部分费用:一个是五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个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相当于2个月工资。这引起就有7个月工资吧。”

    “那也就是4万元左右的样子。”杨平说道。

    “按我们律师的收费标准,按标的额的5%收取,最低不省于5000,但基于你这个案子的标的确实有低了,4000吧,我负责到一审结束。”许律师说道。

    “那行。”杨平同意了,随即和许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很快,许律师代理杨平,将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诉至西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杨平的仲裁申请中指出,自己与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安排自己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医院的职权。医院在明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安排自己从事门诊工作,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自己的过错。医院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为由将自己辞退是违法的。另外,医院在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杨平主张医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西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未受理本案,杨平向西峰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关恒在接受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委托后,做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请问被告代理人,被告在录用原告时,是否明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证?”许律师无声夺人,他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确定,错在医院,而不是杨平。

    “没错,被告在录用原告时,确实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但是……”

    还没等关恒把话说完,许律师立即打断关恒的话,说道:“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被告是在明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其录用的。因此,现在又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

    “我想请原告代理律师注意,你不应该打断我的发言。这是很不礼貌的,也违反了法庭上交替发言的规则。”关恒对许律师说道。

    “审判长,本代理人不否认,在录有原告时,医院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这是医院管理方面的过错。但是,原告的工作岗位按其入职登记表中所显示,是门诊部内科。这份登记表是原告自己填写的,是原告入职被告处的目的。而且原告也实际上在门诊部从事诊疗工作,而且还使用其他医师的名义为病人开具检查单。

    众所周知,医生是一个需要具有特定资格的职业,没有医师资格,是不能从事医生这份职业的。

    即使被告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仍然录用他在门诊部从事诊疗工作,但显然,这一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我需要提醒被告代理人注意的是:被告做为用工单位,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明智原告不具备从事诊疗资格的前提下,就不应当安排原告从事该项工作。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被告完全应该安排原告从事其能够从事的工作。”

    “我认为,原告的代理人在偷换概念,之前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所有的入职手续,都表明原告自己要求从事的是门诊部诊疗工作。而从来没有要求从事非诊疗工作。即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也是诊疗,而不是非诊疗。因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初衷就是违法的。当然属于无效。”

    原被双方的代理人围绕着劳动关系是否是有效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有各的主张,各有各的理由。

    随后,关恒又针对杨平的赔偿要求,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建立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问题。

    如前所述,杨平在被录用时,是没有医师资格的,而按其入职时所填写的工作岗位和工人内容来看,其工作内容是从事医疗活动。很显然,这一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该双方建立的所谓‘劳动关系’无效。”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但整部法律中,均未规定劳动关系无效的前提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我们从逻辑的角度可以看出,无效的劳动关系是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双倍工资支付的前提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无效的劳动关系下,双方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所以,我们会发现,在逻辑关系上来看,无效的劳动关系与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是矛盾了。只有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存在双倍工资和赔偿金问题。

    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

    最终法院认可了关恒的意见,驳回了杨平的起诉。

    此正是:

    命中该有尽须有,命中无有莫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