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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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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正文卷 第二十二章 “止损”是一门艺术(上)

    如果在百科中搜“止损”这个词的话,会得到这么一段话“止损也叫‘割肉’,是指当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

    止损这个词常用于股票等投资市场中。但是,“止损”这种行为,确比比皆是。在法律活动中,同样存在“止损”。

    法律上的及时止损,绝对是一门艺术,也极大地考验着当事人的决策能力。

    ——————

    钱江又找上门了,小气鬼上门,一定是遇到事了。

    果不其然,钱江这回是摊上事儿了,摊上大事儿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几天前,钱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份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原告叫刘彩云,第一被告郭向东、第二被告就是钱江的华星商贸。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年前,郭向东以华星商贸的名义向原告借了10万元钱,约定利息为月息3%,当时由郭向东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签有华星商贸法定代表人钱江的名字,并盖有华星商贸的财务专用章。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了,至今两被告都没有还钱,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所欠的款项,并按2%的月息标准支付利息。

    而据钱江说,他跟本就不认识原告,更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而且钱江确定,借条的的签名,并不是他所签,应该是郭向东所签。

    钱江还特别说明,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一直在他手中,跟本不可能让郭向东拿到,因此,他怀疑这个章是假的。

    “钱总,签名的事不用管他,笔迹明显不一样。但我有两个问题我必须要问清楚:

    第一,你再好好想想,有没有通过郭向东向原告借过钱?”关恒郑重的问钱江。

    “确实没有,如果有的话,这么大一笔钱,我一定会有印象的。”钱江言之确确的说。

    “第二,你确定这个财务专用章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你吗?”关恒再次问道。

    “我确定。”钱江斩钉截铁的回答。

    “那好,如果你说过没有问题,那我会提出对印章进行鉴定,如果借条上的章是假的,这个官司咱们赢定了。”关恒说道,“但是,我要提前说明一下,如果借条上你们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被认定为真的,会对你很不利。”

    “我明白。”钱江应道。

    ——————

    然而,理想很美满,现实很骨敢。

    经鉴定,借条上的印章与钱江提供的华星商贸财务专用章系同一印章。

    墨菲定律告诉我们: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

    鉴定结果让关恒心头笼罩上一层阴影,但最坏的结果还没有发生,该争取的,还是要争取。争取最好的结果是关恒永不变的信念。

    开庭时间到了,关恒严肃的坐在被告代理人的位置上。

    法庭调查开始,关恒向原告发问:

    “原告,你是否认识钱江?”关恒问。

    “不认为。”刘彩云回答。

    “你和第一被告郭向东是什么关系?”

    “朋友,认识很久的朋友。”

    “你是如何把钱交给第一被告的?”

    “在我家楼下,原告的车里。”

    “车里还有其他人吗?”

    “没有。”

    “借条什么时候打的?”

    “我给郭向东钱时,郭当场打的。”

    “借条上‘钱江’的名字是谁写的?”

    “郭向东。”

    “借条上的章是什么盖的?”这个问题在事后,关恒认为,问得并不好。因为开庭前已经对印章的真伪做了鉴定。原告的回答,除了证明郭向东私自拿了印章外,没有其他作用。但关恒当时只是想知道事实的真像是不是如钱江告诉自己的“他真不知道这笔借款。”但是,这个问题也许会给关恒带来麻烦。

    “当场盖的。”原告刘彩云的回答没有出乎关恒的意料,但麻烦来了。

    接着,关恒问第一被告郭向东。

    “第一被告,答辩时你说钱是钱总(钱江)让你借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关恒问。

    “我从刘彩云处拿到钱,就存到钱总的个人银行卡里了。”郭向东的回答很镇定。

    “存在哪个银行卡里?”关恒继续问。

    “应该是华信银行。”郭向东想了想回答道。

    “你确定吗?”

    “确定,当时我和原告一起去的。”

    关恒马上又问原告:“你是和被告一起去银行存的钱吗?”

    “是的。”刘彩云回答。

    关恒立即用手机偷偷给钱江发了条信息,让他查一下华信银行的收款记录,并想办法送到法庭来。当然,这种在法庭上向外发信息的行为是法庭所不允许的。

    关恒又转而问第一被告郭向东,“是怎么存的?存了多少?”

    “通过自动存款机存的,因为识别的问题,只存进去6万元,然后钱总打电话说钱够了。剩下的我就没有再存。”郭向东说。

    “这么大一笔钱,为什么不在柜台上存?”

    “银行该下班了,所以没有去柜台。”

    “剩余的4万元钱你做什么用了?”终于案子出现了一些转机,至少钱已经从10万,减少到了6万。

    “我自己用了。”郭向东说。

    “原告,你是看者第一被告把钱存入钱总的银行卡的吗?”关恒再次问原告。

    “没有,我在车里等第一被告,没有进银行。”原告刘彩云说。

    “也就是说,是第一被告告诉你,‘钱存入了钱总的银行卡’,是吧。”关恒问道。

    “是。”刘彩云没有否认。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关恒转向主审法官说道。

    在法庭辩论时,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和刚才提问所得到的信息,关恒认为:

    原告并没有把钱交给华星商贸公司或者是华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江手中,而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把钱存入了钱江的银行卡中。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虽然借条上盖有被告公司财务章,但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是华星商贸公司,而是郭向东和钱江。由于钱江的签名是由第一被告所签,并非钱江的真实意思表示。真正的错款人只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华星商贸公司无关,原告与第二被告华星商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华星商贸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一直到庭审结束,钱江都没有回信息。

    虽然开庭效果看似不错,但关恒总有一种不太好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