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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律师:正文卷 第一百三十三章 无法认定工伤谁赔偿?(3)

    “关律师,今天你怎么亲自来值班啊?”商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位于这个城市的北部,这是一个独立的二层小楼,后面有一个院子。

    说话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周主任,今天例行到接待大厅巡查,没想到遇到了关恒。

    按律师法的规定,每个律师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就是一种最常见的形式,值班期间的收到的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就由值班律师负责代理。

    根据规定,法律援助案件是有补贴的,这些补贴是那些年轻律师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律所一般都是派年轻律师来,今天关恒出现在这里,当然会让周主任感到有些诧异了。

    “所里的律师都出差了,今天又正好是我们所值班的第一天,没有其他人来,只好我来了。”关恒对周主任说道。

    “那好啊,有你关大律师坐阵,今天我就可以偷懒了。”周主任笑着说。

    “请问,这里是法律援助中心吗?”一个声音打断了两个的聊天。

    关恒回头一看,一个40岁左右、一身尘土的中年人站在门口。

    “是的,你是要申请法律援助吗?”关恒回答道。

    “是,我听说在这里找律师不要钱,所以……”说话的人正是许克,他一路打听着,好不容易才找到了这里。

    “关律师,那你先忙。”周主任见有人咨询,立刻就告辞离开了。

    “请坐吧,先详细说说你的情况吧。”关恒目送周主任离开后,对许克说道。

    “是这样了,一年多前,……”随着许克的讲述,关恒的眉头一直皱着,就没有舒展开过。

    “许先生,你说的情况我了解了。工伤确实已经认定不成了,走劳动争议这一途径肯定不行。唯一可以考虑的,就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你们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关恒在听完许克的情况后,想了想,然后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向法院起诉,公司会赔我医疗费吗?”许克问。

    “这个不好说,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再加上每一个审理案子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同,对于案子的结果影响还是很大的。

    “不过,你这个案子,从法律角度为讲,是可以解释通的。”关恒想了想说道。

    “首先,在法律上有一个规则,叫‘有伤害就有救济’。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吧,你在单位上班的时候受了伤,法律上一定会让你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以,我认为,你这个案子并不是完全没有胜诉的可能。

    “当然了,是否提起民事诉讼,还需要你自己来决定。”

    许克听了关恒的话,沉默了。他不知道自己还要不要继续下去。

    “我刚才看你进来是腿有些不方便?”关恒问。

    “哦,伤好了以后就这样了。”许克说,“不过不影响行动。”

    “这样啊。”关恒考虑了一下,继续说道,“你除了可以要求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如果你的腿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

    “那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呢?”许克问。

    “你稍等一下,我大概给你计算一下。”关恒说着,找了张纸边问边算了起来。

    “你住院和在家休养了多长时间?”关恒问。

    “总共有1年另1个半月吧。”

    “那就是410天左右。”关恒在纸上写了个410天,然后又问,“你上班的时候月工资是多少?”

    “3000多一点吧。”

    “那我们按3000计算,误工费大概是4万多。”关恒拿出手机大概的计算了一下,然后说道。

    ……

    半个小时后,关恒把结果大概的算了出来,“有可能会拿到十二、三万的赔偿吧。”

    “另外,你要承担大约3000块钱的诉讼费。律师费不用你出,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律师。”关恒最后说。

    “这样啊……”虽然能拿到的赔偿不少,但也是有风险的,万一拿不到呢?许克有些犹豫。

    “如果你家庭困难,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这个需要在立案时你自己申请才行。”关恒提醒许克道。

    经过一番的思想斗争,许克终于下定决定打这场维权官司。

    后面的事情,就暂时没有关恒什么事儿了,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需要许克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等法律援助中心接受了申请后,才会按惯例将案子分派到启航律师事务所。到那时候,关恒才会正式接手这个案子。

    不到一周时间,欧阳咏荷从法律援助中心拿回了案件材料,关恒开始正式介入案件。

    虽然关恒不齿那个所谓的“侯律师”,但他代理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结果还是让关恒少了很多麻烦,这里面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避免再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举证。

    案子并不复杂,有案必立是法院的基本原则,但立上案和最后的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许克这个案子本身是有争议的,对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将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通过法律文书网的检索,可见看到有很多已经获得工伤赔偿的职工再次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而被驳回的案例,这无疑会增加许克案的难度。

    但好在对于许克来说最有利的一点在于,因为超过申请工伤的时效,许克没有办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工伤赔偿。而根据有损害就有赔偿原则,许克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可以预见,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将围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如何适用而展开。

    果然如关恒所判断,开庭审理时,被告开始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做起了文章。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规定,属于工伤的,应当告知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显然,工伤纠纷案件不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亮明了自己的观点。

    “我不同意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关恒说,“最高法的解释,只是说劳动者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不是说,‘不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这个优先顺序的问题,而不是二者只能选一的问题。

    “更何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可见,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

    经过三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赔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十二万元。